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36号。2007年8月份因飞车抢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 “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刘某乙为微信好友。2019年1月25日早上10时许,刘某甲驾驶小汽车搭载刘某乙、刘某丙到**圩逛街时,得知刘某乙想将其妹妹刘某丙从化州市**农场卫生院调动到**卫生院工作,便对刘某乙说:“我认识**卫生院院长、**镇政府人员和茂名卫生局领导,花4000元就可以帮你办好刘某丙工作调动的事,4月25日就可以上班了,到时候再交1600元押金就行了”。刘某乙表示同意,并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1月26日通过微信转账2200元、1800元给刘某甲。2019年3月29日,刘某乙再次应刘某甲的要求通过微信转账1600元押金给刘某甲。至案发,刘某甲并没有为刘某丙办理工作调动的事,而是将骗到刘某乙的5600元主要用于赌博。
二、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 “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邹某某为微信好友。微信聊天过程中,刘某甲得知邹某某想将儿子转入化州市第**初级中学读书,便告知邹某某,他是专门帮别人办理入学资格的,大概要10000元。为取得邹某某的信任,刘某甲将他的身份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通过微信发给邹某某看,邹某某于当天通过微信转账8000元定金给刘某甲。2019年6月26日、8月22日,刘某甲先后以请校长、老师吃饭、办理入学资格的学生多为由,通过微信共向邹某某索要5500元。刘某甲骗到邹某某的13500元后并没有帮忙办理入学读书的事,而是将该13500元主要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有前科,但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华飞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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