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租住在京山市**镇,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3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经他人推荐,参与到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的虚假项目中,先后加入了民族资产解冻类 “皇家安家福利”项目、“方圆基金会”、“国务院精准扶贫”等项目,并进行报单投资活动。
2018年6月,刘某甲加入了刘某乙另案处理)所管辖领导的项目团队,刘某乙隶属于“中国**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以下简称“马铃薯项目”,系公安部公布的第二批61个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虚假项目和组织之一),该项目宣称是国家大力扶持的实体项目,项目成熟后将按照投资的比例给予丰厚的回报等虚假信息。刘某乙向刘某甲承诺加入团队的好处,刘某甲明知是骗人的项目,仍然同意加入刘某乙的团队,刘某乙又拉拢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建立马铃薯项目小组长微信群,将参与报单的会员分为八个小组,每个小组长负责管理一个微信群,并在群内鼓动他人参与项目收取钱财并管理会员。刘某甲在担任第二小组的组长期间,从组长群中转发马铃薯项目的虚假宣传资料, “5+1”、“50+1”、“55+1”(+1是各小组组长的辛苦费,在小组长上交时可以自行扣除留存)等多个不同价位的项目到自己管理的微信群中,鼓动他人参与项目并收取项目费。会员缴纳费用之后,刘某甲就将已缴费的会员转移到新建立的群内进行管理,并在群内鼓励安抚会员,继续鼓动他人反复参加新的项目并收取项目费。经过京山公安机关手机电子取证报告调取的微信交易明细,刘某甲共计收取发展会员项目费用23411元转给了刘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5部、笔记本4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微信交易支付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民族资产解冻个人信息表、保证书、承诺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方某某、任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楚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等人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的供述;6.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现场勘验照片;7. 京山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2341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容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荆门市看守所,电话1587217****。
2.案卷材料四卷随案移送。
3.手机五部、笔记本四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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