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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组,无前科。因非法开垦林地,于2015年6月11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7870元;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5年12月21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被告人刘某甲为非法获取国家大豆补贴,虚报大豆种植面积53亩,骗取国家生产者补贴款人民币6713.51元,后刘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个人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将所骗钱款全部退缴。

2.2003年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在无行政主管部门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使用四轮车带自动犁将位于扎兰屯市洼堤乡德格吉热胡村的三处草地非法开垦,逐年扩大面积并持续耕种至今。经扎兰屯市汇晟测绘有限公司测量,刘某甲非法开垦的地块面积共计100847.93平方米(151.27亩)。经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被开垦的土地地类为天然牧草地,权属为国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土地台账等

2.证人聂某某、孙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土地勘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随心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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