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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诈骗、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107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人,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小区**(户籍地同居住地)。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刘某甲虚构其在**借调、其姨姨在**担任副处长的事实,以办理太原市万柏林区玉门花园小区房号、房屋过户、安排调动工作为由,伪造“**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多个单位印章,先后诈骗4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83.26万元(以下币种同),赃款用于归还贷款等用途。

(1)2017年1月份、3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山煤电集团杜儿坪矿附近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分两次诈骗被害人申某甲2.5万元;

(2)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山西省古交市**社区**排**号被害人许某某家中以帮忙提拔工作的名义分三次诈骗被害人许某某13万元(现金),2019年7月13日退1万元;

(3)2017年9月份的一天、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油库小区门口、万柏林区河龙湾附近以帮忙办理西山煤电工作的名义分两次诈骗被害人申某乙5万元现金;

(4)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油库小区门口以帮忙调动工作的名义诈骗被害人眭某某2万元现金,案发后,2019年7月19日至9月16日,申某甲分四次退还、赔偿被害人眭某某3.5万元;

(5)2017年12月5日、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山西省古交市**社区**排**号被害人赵某甲家中以给赵某乙安排工作的名义分两次诈骗被害人赵某甲7万元(现金);2019年7月13日退1万元;

(6)2018年5月15日、6月11日、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分三次诈骗被害人赵某丙3.8万元(支付宝),2019年7月13日退1.14万元;

(7)2018年5月19日、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西矿街410小区门口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分两次诈骗被害人张某甲9.5万元(银行转账5万元,微信1万,支付宝3.5万),2019年7月13日退4.8万元;

(8)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武某某5万元(现金);

(9)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诈骗被害人王某某6万元(现金);

(10)2018年5月27日、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分两次诈骗被害人张某乙9.3万元(现金5万元,支付宝4.3万元),2019年7月13日退4.65万元;

(11)2018年5月27日、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分两次诈骗被害人孟某甲9.3万元(现金5万元,支付宝4.3万元),2019年7月13日退4.65万元;

(12)2018年5月27日、 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分两次诈骗被害人张某丙9.3万元(现金),2019年7月13日退5万元;

(13)2018年5月28日、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分两次诈骗被害人操某某10万元(支付宝),2019年7月13日退5万元;

(14)2018年6月2日、12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分两次诈骗被害人张某丁9.3万元(现金),2019年7月13日退5万元;

(15)2018年6月15日、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分两次诈骗被害人安某某12万元(银行转账6万元,支付宝6万元),2019年7月13日退6万元;

(16)2018年6月16日、2019年1月8日、1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分两次诈骗被害人李某甲11.5万元(支付宝9.5万元,现金2万元);

(17)2018年6月17日、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分两次诈骗被害人刘某乙8万元(现金),2019年7月13日退4万元;

(18)2018年7月22日、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西山矿区总医院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分两次诈骗被害人孟某乙4万元(微信);

(19)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客站附近以帮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郑某某0.8万元(银行转账);

(20)2018年8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张某戊6万元(银行转账);

(21)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红沟路口建设银行大厅内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诈骗被害人赵某丁5万元(银行转账),2019年7月13日退1.5万元;

(22)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邱某某4.5万元(手机转账),2019年7月13日退1.35万元;

(23)2018年10月13日、14日、15日、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房屋过户手续的名义分五次诈骗被害人刘某丙9.5万元(微信8.5万元,支付宝1万元),2019年7月13日退2.85万元;

(24)2018年10月21日、12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西山煤电集团杜儿坪矿办公楼前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分两次诈骗被害人孙某某11万元(现金5万元,支付宝6万元),2019年7月13日退5.5万元;

(25)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客站附近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李某乙5万元(银行转账),2019年7月13日退1.5万元;

(26)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山西省古交市**小区张某己家里以帮助张某己安排西山煤电集团工作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张某己8万元(现金),2019年7月13日退1万元;

(27)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山西省古交市**村**号楼**层西户连某甲家中以帮助连某乙办理西山煤电集团公司东曲矿工作的名义诈骗被害人连某甲8万元(现金7万元,微信1万元),2019年7月13日退1万元;

(28)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葡萄苑小区的工商银行营业厅内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雒某某3万元(银行转账),2019年7月13日退0.9万元;

(29)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朱某某4万元(现金1.5万元,微信2.5万元),2019年7月13日退1.2万元;

(30)2018年11月20日、12月5日、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葡萄苑小区、古交市西曲矿附近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分三次诈骗被害人郝某某13万元(现金10万元,支付宝3万元),2019年7月13日退6.5万元;

(31)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以帮助侯某某将工作调动到西山煤电集团保卫处的名义诈骗被害人侯某某3万元(支付宝);

(32)2019年1月25日、29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办公楼**座**室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分两次诈骗被害人韩某某11.5万元(现金);

(33)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葡萄苑小区的工商银行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李某丙5万元(银行转账),2019年7月13日退1.5万元;

(34)2019年2月17日、2月27日、3月13日、3月20日、3月25日、4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山煤电集团杜儿坪矿附近、玉门花园B区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成某某86.5万元(银行、支付宝转账58.5万元,现金28万元);

(35)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诈骗被害人续某甲5万元(李某丁银行转账),2019年7月13日退1.5万元;

(36)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诈骗被害人续某乙5万元(银行转账),2019年7月13日退1.5万元;

(37)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李某戊家中诈骗被害人李某庚3万元(现金);

(38)2019年5月10日、11日、12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玉门花园小区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分三次诈骗被害人赵某戊5万元(微信),2019年7月13日退2万元;

(39)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华清西小区门口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阎某某5万元(微信),2019年7月13日退1.5万元;

(40)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张某庚家中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张某庚5万元(支付宝),2019年7月13日退1.5万元;

(41)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西机路和西外环的十字路口附近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张某辛4万元(微信);

(42)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葡萄苑小区附近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诈骗被害人苏某某3万元(银行转账),2019年7月13日退1万元;

(43)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玉门小区E区西山煤电集团金城公司门口以办理玉门花园房号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刘某丁4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转账凭证、收条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刘某甲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娜

(院印)

2019年11月5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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