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宜城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2月1日被宜城市监察委员会解除留置措施,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在宜城市板桥店镇上湾村一组、板桥店喜山、葛洲坝矿区等地非法开采铝矾土、页岩矿。刘某甲为了与宜城市公安局板桥店派出所时任所长望某某(已判刑)和板桥店镇国土资源所时任所长邹某某(已处理)搞好关系,先后向望某某、邹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6.43万元。
1、向宜城市公安局板桥店派出所原所长望某某行贿4.93万元。
(1)2016年10月,刘某乙了寻求某某某对其非法采矿行为的保护,在望某某的妻子因病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望某某在医院陪护时,刘某甲以探望其妻子为由,电话与其联系约定在市人民医院见面,见面后送给望某某现金2万元。
(2)2017年5月至7月,望某某先后找刘某甲借款9.93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开支所透支的信用卡。截止2018年1月止,望某某已偿还刘某甲7万元,剩余2.93万元未还。刘某乙了取得望某某对其非法采矿行为的关照,告知望某某其未还的2.93万元不用还了,算是送给望某某。2018年9月14日,刘某甲被刑事拘留后,望某某为了掩盖其受贿事实,于9月28日找到刘某甲的妻子郑某某,谎称将欠款已还给了刘某甲,并让郑某某出具收条,将还款日期注明为刘某甲被刑事拘留前的2018年9月8日。
2、给板桥店镇国土资源所原所长邹某某行贿1.5万元
(1)2018年1月16日晚,邹某某得知前妻祝某某在市人民医院住院,以自己身份不便探望为由,让刘某甲代其到病房看望祝某某,并送给祝某某现金0.5万元。
(2)2018年1月底的一天,刘某乙为了感谢邹某某在市国土资源部门打击非法采矿行动时为其提供消息,电话约定在湖畔人家小区邹某某的车内见面,见面后,刘某甲送给邹某某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邹某某、韩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东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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