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54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2********,汉族,专科毕业,信宜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路**号。因涉嫌行贿罪,经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纪委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信宜市国土局原副局长刘某甲(另案处理)被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下称信宜检察院)立案侦查。信宜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简某某(已另案起诉)曾使用**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资金向刘某甲行贿,简某某担心**房地产有限公司会因单位行贿被立案查处,便委托被告人刘某甲(信宜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信宜检察院检察长黄某某说情。刘某甲答应了简某某的请求,并与黄某某接触伺机了解简某某案的情况。
2017年8月的一天晚上,简某某在**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酒店附近的办公室,将从其公司提取的100万元现金,用黑色包交给刘某甲,叫刘某甲拿去送给黄某某,但刘某甲至今未能将该100万元送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身份资料;违法犯罪记录;到案说明;暂扣财产凭证;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合伙为他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荣华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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