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地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西区**号楼**号。2017年12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太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14日,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巷**号**幢**厂区,经营范围:普通机械设备的设计、生产、加工、销售;进出口业务。法定代表人刘某乙(另案处理)实际负责经营公司。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太原市**物资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向**公司供应钢材,至2016年尚有部分货款未结清。2017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向刘某乙索要欠款,刘某乙要求被告人刘某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某甲便联系高某某(微信昵称“不知道”,另案处理),高某某给被告人刘某甲提供了**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89236.4元(以下币种同),税额71085.62元。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支付给高某某开票费30000元,并在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转交刘某乙。同年7月,刘某乙将上述税票申报抵扣,税务机关已认证抵扣。2018年4月17日,**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71085.62元,滞纳金10360.59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向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认证结果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完税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讯问刘某乙、高某某的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刘某甲的笔录;4.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路高飞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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