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7013,汉族,初中文化,市民,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3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伙同他人在鲁山县注册成立平顶山市*****有限公司,并于同年5月经申请获得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明知该公司无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仍让攀枝花****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3份,涉案发票金额9269230.65元,税额1575769.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2、证人刘某乙、崔某某、高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案发证明、刑事判决书、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书证;

4、刘某甲、刘某乙、崔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5、电话录音等音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亚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