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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虚假诉讼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公刑诉〔2019〕1041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某某,住仁某某**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王某某(另案处理)长期纠集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由王某某提供资金,向多人发放高利贷牟利。在此期间,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要分子,以潘某某、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刘某甲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王某某的带领下,长期在仁某某城区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虚假诉讼、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期间,对于多次追债不还的被害人,王某某安排陈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刘某甲根据王某某的安排在王某某提供的借条的出借人一栏填写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并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请了民事诉讼。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2017年6月,被害人何某某在王某某处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0%,后因何某某无力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王某某多次安排潘某某、陈某某向何某某进行追债未果。2017年10月28日,在王某某的授意下,潘某某、陈某某要求何某某将所欠2月利息重新出具借条,何某某按照二人的要求出具了借款人民币5000元的借条给潘某某、陈某某二人。之后因何某某仍无还款能力,2018年1月1日王某某再次要求何某某合并原来两份借条的数额并加上利息重新出具借条,后何某某按照王某某的要求重新出具了借款人民币5万元的借条给王某某,同时王某某将何某某之前出具的25000元的借条归还给何某某,并承诺另外5000元的借条也要归还给何某某(后王某某一直未将该欠条还给何某某)。2018年11月28日,因何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安排陈某某协助被告人刘某甲到法院起诉何某某,刘某甲按照王某某的安排在何某某出具的借款人民币5000元的借条出借人处,填写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并由陈某某帮忙制作了起诉状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某归还刘某甲借款人民币5000元。2018年12月6日,何某某因看见对其追债的陈某某陪同刘某甲一同前往法院进行调解,在仁某某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何某某认可了其与刘某甲之间的债务,并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刘某甲达成了调解协议。2018年12月8日仁某某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由何某某偿还刘某甲人民币5000元。后何某某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

2、2017年11月,被害人洪某某经人介绍在仁某某国酒新城二期向帮助王某某发放高利贷的潘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0%,洪某某支付了一月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债务,潘某某安排陈某某向洪某某进行追债,之后陈某某多次通过电话恐吓、发威胁视频等方式向洪某某追债未果。2018年2月1日,陈某某、潘某某与洪某某座谈,经陈某某提议洪某某同意,洪某某向陈某某等人出具了一张借款人民币8000元的借条作为洪某某拖欠的利息。2018年春节前,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到仁某某沙滩两河口向洪某某追讨其所欠的利息人民币8000元,后洪某某通过POS机刷卡套现人民币6000元偿还给王某某,王某某承诺将洪某某出具的借款人民币8000元的借条销毁。之后,陈某某多次催促洪某某归还本金人民币2万元,因洪某某一直未还款,2018年11月19日,王某某安排陈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甲,让刘某甲在洪某某出具的人民币8000元借条出借人处填写上自己的身份信息,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洪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8000元及利息,因洪某某未到庭参加审理,2018年12月27日仁某某人民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洪某某归还刘某甲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600元。

3、2018年,被害人祝某某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0%,2018年10月,祝某某再次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约定日利息4%,后因祝某某未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王某某安排潘某某、陈某某多次通过打电话威胁、扬言要找其家属等对祝某某进行追债,祝某某在被反复追债的过程中,按照王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的要求,先后向潘某某、陈某某出具了借款人民币5000元、借款人民币2万元,向刘某甲出具了借款人民币6万元的借条。2019年2月27日,仁某某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祝某某的申请,对二人达成的祝某某归还刘某甲借款人民币6万元的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4、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邬某某向王某某借3万元,王某某安排潘某某、陈某某二人与邬某某办理相关的借款手续,在办理过程中,根据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要求,邬某某与其朋友万某某分别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二人互为担保,并约定日利息4%(该款项实际全部由邬某某获得)。后因邬某某未按时还款,2018年春节至2018年8月期间,陈某某、潘某某、凡某某等人多次通过打电话电话威胁、上门滋扰、暴力胁迫、脚跟脚等方式追债,邬某某在被反复追债的过程中,先后向潘某某、陈某某等人处拘留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人民币7万元、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借条。因邬某某一直未归还借款,2018年11月21日,王某某安排陈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向法院起诉邬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后刘某甲在邬某某提供给王某某的借条上填写了出借人的身份信息,向法院起诉邬某某还款,2018年1月11日仁某某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邬某某归还刘某甲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移送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起诉状、借条、收条、庭审笔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接待笔录、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洪某某、祝某某、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他人的授意下,多次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春娇


2019年8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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