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甲,别名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3********,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住安徽省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虚假广告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虚假广告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5日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1日,本案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 年2 月,从贵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每瓶人民币90 元的价格购进“训**”牌“苗王蛇酒”,并于2018年3月起先后在启东市**镇、**镇、**镇等地开设会场,通过向附近村民上门发放传单宣传参加集会可以领取面条、鸡蛋等手段吸引村民。被告人刘某甲明知售卖的“苗王蛇酒”系普通食品酒,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会场通过宣讲、播放视频等方式虚假宣传"苗王蛇酒"可以治疗高血压、脑梗塞、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疾病,并以每瓶人民币290 元的价格向村民销售。至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该“苗王蛇酒”计894 瓶,销售额计人民币259260 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5月27日至启东市公安局自动投案,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苗王蛇酒”照片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销售记录本、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袁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顾某某、张某某、倪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7.启东市公安局从刘某甲处扣押的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达华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灵璧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被告人刘某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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