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外号“忠古头”,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73********,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蓝山县**镇**村*组。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脱逃罪(未遂)2001年6月4日被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04年8月27日被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9月27日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和雷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在承包的蓝山县示范性中学项目学府路施工,施工队拉片石经过蓝山县塔峰镇五里村九组时,该村村民称:蓝山县示范性中学项目征地时给村民的预留地未返还给村民,不准学府路施工的车辆经过五里村路段卸片石。当晚19时许,雷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刘某甲因此事纠集五、六十人持铁棍、管杀(锚子),统一分发白手套聚集在蓝山县塔峰镇五里村九组村口路段,塔峰镇五里村九组村民董某某等数十名村民持锄头、月刮等,双方人员在现场争吵并对峙,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称:要和村里的年轻人斗殴,并凶骂在场村民,威胁该村村民董某某,经蓝山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并对双方进行调解后,双方才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董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群众拍摄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公然藐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德,成帮结伙以械斗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纠集的人数多、规模大,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公安机关民警出警调解后双方才离开斗殴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首要分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云晖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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