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94********,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里**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里**号楼**单元**号。201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矛盾,遂纠集宋某甲、张某某、宋某乙、李某乙、敖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驾车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向阳里北门附近对李某甲进行殴打,期间宋某甲现场捡起一砖头后立即对李某甲进行殴打。后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所受损伤为三处轻微伤。

2019年12月2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小王庄派出所出具说明称,经该所所长刘某乙做工作,通过中间人传话,刘某甲原定于2019年11月21日来该小王庄派出所投案自首,后称家中有事处理,改定2019年11月22日下午3点左右来该所投案,但其于2019年11月22日11时许被静海分局华康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移交该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居民信息、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宋某甲、张某某、宋某乙、李某乙、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查笔录。

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琐事纠集他人参与聚众斗殴,造成他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刘某甲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上至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强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及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