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64********,汉族,高中文化,原吉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纳员,住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12月1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在任吉林市丰某某吉林市**药业有限公司出纳员期间,于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12日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该公司工商银行的资金流动账户先后挪出人民币共计310万元到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在网络平台软件上炒买“比特币”进行营利活动,因被骗导致资金无法返还。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剩余现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并返还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 书证: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吉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对账明细单、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流水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利萍
检察官助理:侯长宏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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