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中共党员,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1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在任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村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没有经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大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偷盖村委会的公章以及村委出纳刘某乙、会计张某某的私章到其在柳州银行购买的支票上,以村委开支的名义(修路、清洁乡村等),将柳州市西外环建设项目拨给**村集体土地征收款(拨付到**镇**村委在柳州银行开设的账户内,该账户平时由刘某甲负责管理)中的547400元分八次转账到刘某甲本人在柳州银行的账户(6214********1421)内。案发前刘某甲已将转到其个人账户内的547400元全部用于赌博、购买六合彩等,立案调查后,刘某甲分三次主动退涉案款60400元到中国共产党柳州市柳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专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资产547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静
检察官助理:邱卫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800****。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壹册、光碟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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