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52********,汉族,初中文化,泗阳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原组长,住泗阳县**镇**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8 月,“泗阳县**中心”建设项目需征用**镇**社区**组、**组、**组、**组、**组、**组部分土地。2018年12月,泗阳县**镇政府委托**社区居委会对该项目用地开展征收工作。被告人刘某甲作为**组组长协助政府负责田庄组土地测量、造册、分配工作。经国土部门测绘确认,田庄组被征土地为15.828 亩,**组实际分配到户13.157亩,余2.671亩无人认领(实际该土地系夏庄组村民土地)。被告人刘某甲在编制上报补偿款发放花名册时,便以同村村民刘某乙、刘某丙的名义将其中2.027亩冒名领款共计82900元。
2019 年12 月,刘某甲主动向**社区居委会书记翟某某反映其违法行为,并将违法所得退缴至**社区居委会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监察委员会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记录、江苏**公司及**社区征地款项发放明细、泗阳**中心项目资金及审批资料、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翟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领村民土地补偿款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杨永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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