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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昌县**镇**村**组**号,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桥**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村**室,通过伪造虚假订单骗取王某甲人民币294750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9月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乙、王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爽

                                  检察官助理:刘慧慧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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