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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职务侵占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办事处**号。1991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1月14 日因犯贪污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刘某甲在任居民小组会计期间,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等手段,将小组集体财产占为己有。具体为:

1、2013年至2014年初,收到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转入两笔占地补偿款合计976,560.00元,支出金额合计942,420.00元,结余34,140.00元占为己有。

2、2011年虚列修路务工支出两笔,合计金额2,750.00元,占为己有。

3、2013年收**小区(原板厂)拆迁装车劳务费14,000.00元,未入账占为己有。

4、2012年至2014年间,收到姜某某、吴某某、谢某某三家宅基地款合计18,000.00元,未入账占为己有。

5、2015年收**养鸡场租金,合计金额27,792.00元,未入账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非中共党员证明、任职证明、有关证明、协议书、合同、收据、新农合记录、相关会计记事资料、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会计凭证和交易明细、反映材料、谈话记录以及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材料;

2.证人刘某乙、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驻马店市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驻正泰会鉴字[2020]第005号鉴证报告;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居民小组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村组集体财产,合计人民币 96,68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后宣告刑由人民法院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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