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86********,汉族,本科文化,原系株洲市**有限公司办证专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小区**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株洲市**有限公司办证专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私自购买收据开具、偷盖印章的方式,将九单房屋中介业务的客户支付给公司的佣金或押金共计158500元侵吞,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公司发现后又潜逃,直至2019年7月3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抓获。

另查明,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与被害单位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耀军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