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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19〕113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在任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期间,伪造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写字楼宇入网协议,通过虚构项目的方式,侵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款45万元,将该4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还款。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写字楼宇入网协议、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隋丹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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