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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职务侵占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19〕77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41954********,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街道**村**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8月1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将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上的40万元转入河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今不予归还。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8月15日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到案经过、借据、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卢某甲、崔某某、卢某乙、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家林

曹译文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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