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住湖南省沅江市**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0月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沅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7月11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共计一个月(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3日;自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在广西南宁、安徽合肥参加一个以进行“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合法手续,无任何产品、生产成本、不存在企业利润,以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提成”、“奖金”等形式鼓励成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并建立起“五级三阶制”的上下网络关系。该组织规定所有加入者购买第一份为3800元作为加盟费,随后每份以3300元计,最多一人可出资69800元购买21股,即可获得主任级别,同时要求下线成员遵守“经营管理二十条”、“生活AA制”等行业规定。下线成员缴纳69800元后,除可返还19000元给本人外,余额全部被上线传销人员按照其所处级别,并按照该组织的一套计算方式进行分红。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下线,通过其伞下人员不断发展人数提高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不同,其获利额度也不同。加入者只要发展了29名以上的下线,且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并满足相关条件即可晋升为“老总”级别。
被告人刘某甲被其丈夫周某甲(已判刑)拉入该传销组织后,以在广西南宁承包工程为名,发展了肖某某(已判刑)、刘某乙作为其下线,肖某某发展了王某甲、刘某丙、颜某甲、梁某甲(均已判刑)等人。2011年初,刘某甲晋升为“老总”级别,个人获得了非法利益10000余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涟源市公安局暂扣违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传销组织结构图、刑事判决书、照片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贺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刘某丙、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承包工程”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望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8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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