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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等6人抢劫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545号

被告人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4196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社区**委**组**小区**号楼**室,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4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社区**区**委**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6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镇**街**巷**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室,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内**号楼**单元**层**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宾馆。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小区**栋**单元**层**号。2017年6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第一看守所羁押,2017年6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8日经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0日晚,在秦皇岛是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室内,被告人刘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刘某乙、张某某、郭某某以替被害人隋某某治病为由对隋某某进行殴打,后以拿钱救命为由强迫隋某某通过手机给被告人张某某转款32281.28元人民币。同时抢走被害人隋某某手镯一支、西铁城手表一块、戒指一个,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122元。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转账记录;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人身损害伤情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以暴力殴打手段、胁迫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乙、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刘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乙、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7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现在秦皇岛市看守所羁押。

2.随案移送案卷3册,单行材料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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