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因犯受贿罪,于2010年9月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于2011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6********,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梁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何某某与其妻子李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经营“老美烧烤店”。2015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梁某某、孙某某在其店内吃烧烤,三人均大量饮酒,期间刘某甲对李某某言语不当,何某某便与刘某甲发生口角,进而互相厮打,何某某欲离开时,刘某甲、梁某某、孙某某三人对其进行追打,致使何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何某某右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和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李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梁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诉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梁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梁某某、孙某某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鲁晓黎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梁某某、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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