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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等3人偷越国境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村**组**号,现住**。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村**组**号,现住**。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村**组**号,现住**。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曹某某、张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邀约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另案处理)到老挝务工,后四人相约从老挝回国。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曹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另案处理)从老挝磨丁从非法小道回中国磨憨镇的途中被老挝警方抓获并移交勐腊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检察官助理:蒋婉清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曹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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