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等11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5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营山县***乡***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雷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 昭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小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98********,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乡**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21983********,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镇**村**,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75********,壮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罗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84********,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雷某甲、耿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张某甲、韦某某、王某甲、梁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被告人刘某甲陆续招募卖淫女罗某某、肖某某、曹某某、廖某某、虞某某、雷某乙、刘某乙、程某某、张某乙、王某乙、周某某等卖淫女,在深圳市光明区一带从事卖淫活动,并招募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韦某某、吴某某、张某甲、雷某甲、王某甲、赵某某、孟某某等人招揽嫖客,并由耿某某、李某某、梁某某、韦某某、吴某某、张某甲、雷某甲、王某甲、孟某某等人送卖淫女上门服务。由刘某甲决定卖淫服务内容和价格及赃款分配。刘某甲还负责解决卖淫期间卖淫女与嫖客之间发生的纠纷,还规定卖淫女私自接客需经刘某甲同意,并且刘某甲每次要抽成100元。经查,刘某甲组织罗某某等十一名卖淫女共计卖淫两千四百余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肖某某、曹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吴某某、雷某甲、耿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张某甲、韦某某、王某甲、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雷某甲、耿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张某甲、韦某某、王某甲、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吴某某、雷某甲、耿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张某甲、韦某某、王某甲、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九册及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3.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