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8〕66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6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幢**单元**室,现住西安市**号**单元**室,系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1月10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7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4198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西安市莲湖区**巷**号,系**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1月10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7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29231983********,回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库车县**路**号**单元**室,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室,系**公司品推部总监。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1月10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7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726198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号,系**公司技术部总监。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1月10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7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某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22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号,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路**号**楼**室,系**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1月10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7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2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西安市未央区**村**楼**门**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公司品牌总监。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1月10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7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5198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西安市户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栋**单元**室,系*甲公司**部组长。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1月10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7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22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洛南县**镇**街**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园**号**单元**室,系*乙公司**部经理。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1月10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7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181198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洞阳社区**组**号,系**公司培训讲师。2017年9月1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1月10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7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302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单元**楼**号,现住地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系**公司“7系”系主任。2017年9月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1月10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7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2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西安市新城区**街**楼**门**号,现住地西安市**栋**室,系**公司“根系”系主任。2017年9月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1月10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7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袁某某、冯某某、殷某某、某某某、乔某某、付某某、朱某甲、苏某某、刘某乙、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9日,**公司注册成立,地址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文化创意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为焦某某(批捕在逃)。该公司成立后,对外发布利博交易平台和矿机平台,谎称该矿机可挖出具有良好升值空间的网上流通货币“钛克币”。
被告人刘某甲、袁某某、殷某某、冯某某、某某某、乔某某、付某某、朱某甲、苏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等人通过推介会、网络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称投资“钛克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利博交易平台上与持有“钛克币”的卖家自由交易;二是通过推荐人租赁**公司生产的矿机,由矿机通过运算方式随机挖币。租赁矿机必须由已租赁矿机的上线人员进行推荐,推荐成功后上线人员可收取新租机人租赁费用的10%作为直推奖励,每名推荐人矿机下仅能挂靠两台新租赁的矿机,二级挂满两台矿机后,除分别收取两台矿机租赁费用10%的直推奖励外,还可收取两台矿机中型号较高一台租赁费用的10%作为对碰奖励。推荐人矿机下挂靠的第三级之后的矿机呈金字塔型分布,可收取新租矿机租赁费用的1%作为见点奖励。以此类推,通过上线人员推荐下线人员、下线人员缴纳租金获得加入资格的方式,按照一定顺序组成金字塔型层级关系,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其中,被告人刘某甲系公司总经理、股东,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及重大决策;被告人袁某某系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负责技术研发;被告人殷某某系公司品推部总监,负责公司产品的形象设计、包装和媒体投放推广;被告人冯某某系公司技术部总监,负责维护利博交易平台及矿机平台的正常运行及网络安全;被告人某某某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和控制利博交易平台上“钛克币”的交易价格;被告人乔某某系公司品推部经理,负责宣传发布业务;被告人付某某系公司风控部组长,负责监控钛克币的交易价格;被告人朱某甲系公司客服部经理,负责记录、答复客户反映的问题;被告人苏某某系公司培训讲师,负责对钛克币和矿机的宣传、培训;被告人刘某乙公司“根系”主任,张某某系公司“7系”主任,负责该系钛克币和矿机的宣传推广和发展客户。
经审计,(1)**公司共有53个层级,3184台矿机,共涉及1299人。其中,公司实际控制1-5层31台矿机,由某某某一人负责管理;从第6层开始发展下线,截止鉴定意见日,共发展下线48层,在用矿机3153台。据资金交易截图,通过“利博交易平台”合计转入资金179,555,544.29元。(2)张某某有下线48层,在用矿机760台,下线人数为92人。根据张某某及92人资金交易截图,通过“利博交易平台”合计转入资金10,098,798.51元。(3)刘某乙有下线16层,在用矿机336台,下线人数为70人。根据刘某乙及70人资金交易截图,通过“利博交易平台”合计转入资金8,466,200.80元。
2017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袁某某、冯某某、殷某某、某某某、乔某某、付某某、朱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乙、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9月6日,被告人苏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商资料、合同、人员图表、情况说明等;
2、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5、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袁某某、殷某某、冯某某、某某某、乔某某、付某某、朱某甲、苏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等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矿机、生产钛克币进行买卖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2018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袁某某、殷某某、冯某某、某某某、乔某某、付某某、朱某甲、苏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三十二册,鉴定意见书一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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