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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等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 2020年12月1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刘某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一起从自己家里走到邻居袁某甲家,与袁某甲理论20多天前袁某乙(袁某甲哥哥)将其嫂嫂罗某某打死的事情,之后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二哥)与何洪林(刘某乙二嫂)、刘好(罗某某女儿)三人听到吵架的声音后也赶到袁某甲家,随后双方发生了更为剧烈的争吵,在袁某甲屋内袁某甲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发生冲突、扭打,随后袁某甲持刀将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逼出屋门,双方又在屋外前坪发生扭打。扭打导致袁某甲、刘某甲受伤。

2020年10月2日,刘某丙、刘某乙被传唤到案。2020年10月2日刘某甲被送至医院治疗后被传唤到案。

2020年10月6日,经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袁某甲因外伤致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1月20日,经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补充鉴定,被鉴定人袁某甲因外力作用致左第3、4、5、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6日,经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刘某甲因刀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附尖刀照片、柴刀照片、螺纹钢筋照片等;   

2.书证: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监控照片、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入院记录、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手术记录、户籍信息等;

3.证人袁某丙、刘某丁、张某某、罗某甲、何某某、刘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袁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乙、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8.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故意伤害给他人,导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  黎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现羁押在新邵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丙现羁押在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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