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生于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四川省苍溪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6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四川省苍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曾用名杨某某,男,生于196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四川省苍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生于196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四川省苍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与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11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12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6日、10月2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甲纠集被告人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在苍溪县漓江镇中坝村一组(以下简称“中坝一组”)多次实施恶意举报、破坏、霸占财物、断电阻工、破坏生活设施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村霸、宗族恶势力团伙。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在恶势力团伙内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等十余人到苍溪县群工局上访举报中坝一组原组长田某甲(本案被害人)选举不合法要求撤换重新选举、工作不作为等问题。后田某甲迫于压力主动辞去职务,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等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为被告人刘某乙拉选票,被告人刘某乙于2018年4月30日成功当选中坝一组组长。当日上访结束后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提议2018年2月20日回去将中坝村一组外迁户流转给田某甲、田某乙(本案被害人)、田某丙(女,本案被害人)等人的土地分掉。
2018年2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组织分地,赵某某作记录,在未通知苍溪县漓江镇人民政府及中坝村村民委员会的情况下,将中坝一组外迁户流转给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等人耕种土地私分,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分得白果树田、岳胡田等,被告人赵某某分得核桃树田、窑田等,被告人刘某乙分得窝包石田等,被告人刘某丙分得秧母田等。之后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等人将田某甲、刘某丁(已去世)种在田里的核桃树挖走,并将田某乙的宅基地私分在上面栽种桤木树。
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给被告人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打电话要求去阻止田某乙修建房屋,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商议后决定以断电的方式阻止田某乙修建房屋,随后被告人赵某某以田某乙建房影响其公路通行为由,先后多次采取剪断施工电线、拔取施工电线插头的方式阻止田某乙修建房屋。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相互邀约一起后商议要继续阻止田某乙修建房屋,随后被告人刘某乙以要到漓江镇开运动会为由离开,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丙等人来到田某乙家的建房工地,将田某乙家挖好的化粪池用石头、泥土填埋。
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让弟媳罗某甲在王某甲流转给田某丙耕种的白果树田里强行种上黄豆。
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在微信中商议要阻止田某乙平整院坝,商议由被告人刘某乙具体出面阻止。后田某乙请挖掘机平整院坝时,被告人刘某乙到田某乙家阻止挖掘机施工。
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在微信中商议要将田某丙种在白果树田里的麦子杀死,后被告人刘某甲指使刘某丁在白果树田里喷晒农药致小麦部分死亡,事后被告人刘某甲支付刘某丁人民币100元。
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与妻子田某丁将田某丙种在白果树田里的麦子拔除一部分。
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丙等人再次将田某丙种在白果树田的麦子拔除一部分。
(二)被告人赵某某、刘某乙在恶势力团伙外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7年12月,苏某甲(本案被害人)、苏某乙(本案被害人)因运输木材需要在中坝一组山林中开辟一条道路,两人与因修路占了山林的村民协商并做出了补偿后村民同意修路。在施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刘某乙等人以苏某甲、苏某乙未向中坝一组集体作补偿为由阻止施工。为了能继续施工,当日晚上苏某甲、苏某乙请被告人赵某某带路依次到当日白天参加阻止施工的村民家中谈判并支付现金要求不再阻止施工,其中苏某甲、苏某乙向被告人刘某乙支付现金500元,香烟一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手机6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漓江镇人民政府调查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刘某辛、刘某壬、刘某癸、邓某某、何某某、张某甲、冯某某、舒某某、刘某子、田某丁、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刘某丑、游某某、刘某寅、罗某甲、罗某乙、王某甲、王某乙证言;
4.被害人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苏某甲、苏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赵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川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丙现住苍溪县**镇**村**组**号
2.案卷10册,光盘8张
3.手机6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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