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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北京市****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北京市**区**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末至7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高某某、刘某乙在吉林省舒兰市**小区9号楼1单元401室、北京市**区**号楼4单元地下室102室内等地,利用微信建立昵称“同学聚会群5”等名称的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百余人以擅自更改中国福利彩票快三的压法、赔率的方式,通过“塞高APP”下注,赌资共计人民币251,5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6部;

2.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指认照片、微信交易记录、信息截图、赌盘资金流水截图、微信支付宝账号截图、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丙等人证实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对其开设赌场的供述与辩解;

5.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对被告人住所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

6.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辨认人对涉案人员及犯罪场所的辨认笔录;

7.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网络建群接受投注,三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颖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随案移送手机6部。

6.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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