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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等五人聚众斗殴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家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屯)。2018年11月16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乡**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乡**村**屯)。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乡**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委**组**号)。2016年12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乡**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被告人于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乡**村**屯)。2018年8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蓝某某、温某某、董某某、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日、6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5月2日、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蓝某某在“琳琳滴姐妹圈男生禁区”QQ聊天群内与被告人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相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KTV附近斗殴。同日15时许,刘某甲、蓝某某纠集被告人董某某、温某某携带日本战刀、砍刀等刀具乘车来至道外区**街**号门前找到于某某,并拿刀质问其是否是于某某,在质问过程中,温某某用刀架在于某某颈部将其划伤,董某某用刀将于某某的朋友刘某乙面部、手部划伤。经鉴定:于某某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刘某乙面部、手部损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蓝某某、温某某、董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于某某于同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日本战刀;

2.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伤情诊断书、刑事判决书等;

3. 证人刘某乙、闵某某、刘某丙的证言;

4. 被告人刘某甲、蓝某某、温某某、董某某、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 刘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蓝某某、温某某、董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两处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被告人于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夫舟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蓝某某、温某某、董某某、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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