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被告人刘某丙,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三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因被害人刘某丁等人骑摩托车经过时声音过大,与刘某丁等人发生争吵。后刘某丁等人离开,被告人刘某甲邀约刘某丙前来,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追到富源县竹园镇茂兰水库旁的一块荒地里,对刘某丁等三人进行殴打,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刘某丁等三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且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月仙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暂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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