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刘某甲(自报名),男,1986年**月**日出生(自报),身份证号码无,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自报),户籍地不详。2013年7月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粤A8****号摩托车搭载同案人詹某某(已起诉),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铁钳、介刀等工具,去至本市黄埔区夏港街丰夏三街附近,盗剪正常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共320米(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315元),致使本市黄埔区大丰街、丰夏一、二、三街、春园路一带路灯大面积停电,且二人盗剪电缆线后没有包扎电缆端头,灯杆内部的端头暴露在灯杆盖外面,危害上述区域的公共安全。后被告人刘某甲与同案人詹某某将盗取的电缆线带回詹某某居住的出租屋内,共同使用介刀、剥线器等工具剥去电线外皮后销赃。
2019年8月14日,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员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上述电缆线被盗,随即报警。2019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增城区**镇**工业区**巷**号**房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粤A8****号摩托车及剥线器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工具两把铁钳、刀片两盒、美工刀、剥线器、粤A8****号摩托车的照片;被盗同种电线段照片;被盗现场电灯线裸露照片;2. 视频监控录像截图、监控多点拍摄照片、监控轨迹路线示意图;3. 广州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提供的路灯电流监控表、被盗电路通电使用证明、《2019年8月14日大丰街-丰夏三街线路被盗影响路灯照明的情况说明》;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指纹比对证明等书证;5.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2019)声像鉴字第1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埔价认定(2019)99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 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及报案材料;7. 同案人詹某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8.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9. 案发地点照片、现场勘验笔录;10. 微信转账记录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国平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 量刑建议书3份。
4. 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5.视听资料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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