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768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200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初的一天,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2020年6月18日,2020年6月28日,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万达广场三福店内先后5次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盗走店内耳环13对、项链8条、手链1条,卡姿兰隔离霜1瓶。
2020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54元,现已返还给被害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监控截图等;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晓宇
检察官助理 王 俊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355****)
2. 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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