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闽侯县青口镇红旗村新桥外52号顶楼天台盗窃走被害人冯某某所有的一件女性内裤。
二、2019年4月份的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闽侯县青口镇红旗村新桥外52号顶楼天台盗窃走被害人冯某某所有的一件女性内裤。
三、2019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闽侯县青口镇红旗村新桥外52号顶楼天台盗窃走被害人任某某所有的一件女性胸罩。
四、2019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在闽侯县青口镇红旗村新桥外52号顶楼天台盗窃走被害人任某某所有的一件厂服。
五、2019年9月14日6时,被告人刘某甲在闽侯县青口镇红旗村新桥外52号顶楼天台盗窃走被害人任某某所有的一件厂服。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9月15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内衣内裤品牌及款式图片、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函;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证明;
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视频监控光盘;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胜男
2020年1月15日
附注:
(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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