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里**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系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塑胶公司做装修工,被临时安排住在该公司三楼宿舍, 2019年10月15日2时许,刘某甲到该公司宿舍四楼,进入405房实施盗窃,该房系公司员工莫某某、刘某乙夫妇及小孩一家生活起居住处,刘某甲先进入里间,盗窃正在充电的一部手机,后在退出里间,盗窃外间床的上铺的一个钱包,翻查钱包时,被回到家的莫某某发现并控制。经鉴定,刘某甲盗窃的手机和钱包价值人民币90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到案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某、刘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静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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