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另外三名男子(身份不详)预谋盗窃手机,便骑电动车前往海口市美兰区**镇**村一栋三层楼的居民住宅,使用木棍撬开被害人陈某某民宅的一楼大厅窗户的防盗网,两名同伙站在楼下望风,被告人刘某甲与一名同伙从窗户爬入大厅,被告人刘某甲上到二楼望风,该名同伙上到三楼房间内实施盗窃了两部手机及现金400元人民币,被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被告人刘某甲等人迅速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某甲从窗户逃跑时划破其手臂。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失窃的一部VIVO X6 手机价格为4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下列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投案自首。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焦名源
检察官助理:杨世锋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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