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出生于 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612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镇**村**组,农民。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2时47分,被告人刘某甲趁无人之机,将刘某甲栓绑在洛南县**街道办事处***村委会附近荒地里的羊,后跑到地边路上的四只山羊“吆走”,在洛南县城西门口洛南县公路管理局门前附近销赃,得赃款4000元。经查,刘某甲被盗四只羊价值5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洛南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赵某某证言;3.受害人刘某甲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被告人刘某甲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刘某甲作案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鑫
检察官助理:牛敏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 卷二宗;
2. 被告人刘某甲现押洛南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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