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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至9月18日凌晨,刘某甲多次伪装好面部,驾驶三轮车盗窃丁庄楼板厂的废铁,卖于废品收购站,经鉴定总价值51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9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沛县鹿楼镇曹文村农机维修铺,盗窃被害人曹某某放置在维修铺房后的废铁皮、小孩自行车、铁条等废铁共计100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元;

2、2020年9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沛县鹿楼镇曾文村农机维修铺,盗窃被害人曹某某放置在维修铺房前的废角铁、农用三轮车门子、齿轮等废铁共计150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元;

3、2020年9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沛县鹿楼镇丁庄楼板厂附近,盗窃被害人刘某乙放置在路边的废柴油桶、搅拌机支架、铁斗等废铁共计170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3元;

4、2020年9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沛县鹿楼镇曹文村农机维修铺,盗窃被害人曹某某放置在维修铺房前的废铁皮、铁盆等铁共计198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9元;

5、2020年9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沛县鹿楼镇曹文村农机维修铺,盗窃被害人曹某某放置在维修铺房前的废车座子、车篮子、柴油壶等废铁共计71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建

检察官助理:张庆斌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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