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8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到邳州市邢楼镇东方御景小区东边仓库,将马某某放在仓库内的1台复印机、1台深井潜水泵、1台室内小吊机、1台电冰箱、1台打气泵、45张安全防护网、300余米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235元。
2020年10月12日,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房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德 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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