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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息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盗窃,于2012年3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向群,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各被害人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各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昆山市各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3日,在花桥镇易买得超市内,窃得洗发水数瓶;

2.2019年10月20日,在万达广场永辉超市内,窃得健达巧克力1盒(价值人民币200元)、健达牛奶巧克力1盒(价值人民币177元);

3.2019年11月7日,在新镇麦德龙超市内,窃得健达巧克力3盒(30块),价值人民币337.2元;

4.2019年11月23日,在新镇麦德龙超市内,窃得健达巧克力5盒(50块),价值人民币562元;

5.2019年11月23日,在万达广场永辉超市内,窃得茅台王子酒3瓶,价值人民币390元;

6.2019年12月5日,在世贸大润发超市内,窃得费列罗巧克力6盒、绿箭口香糖5盒、健达巧克力1盒、好时巧珍珠浓黑巧克力1盒、弹力方口香糖1盒,价值人民币101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巧克力、口香糖等物(照片);

2. 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货单、商品价格明细等;

3. 证人朱某某、成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金冬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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