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常州市新北区滨江明珠城小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颜某某等6人电动车1辆、铅酸电池6组共计27块,被盗物品价值总计4119元(人民币,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常州市新北区滨江明珠城108幢甲单元地下车库窃得被害人颜某某“都市鸟”牌电动车一辆,后销售得款55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1230元。
2.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在常州市天宁区银河湾明苑27幢甲单元地下车库窃得被害人刘某乙电动车内的“天能”牌60V20A电池一组(5块)、“超威”牌72V32A电池一组(6块),后销售得款536元。经鉴定,上述被盗两组电池价值分别为600元、1070元。
3.2019年12月20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在江阴市五洲国际广场地下车库电动车停放处窃得被害人曹某某电动车内“天能”牌48V20A电池一组(4块)、在常州市新北区九洲花园50幢地下车库内窃得被害人刘某丙电摩内“超威”牌电池2块,后将上述“天能”电池销售得款180元,将“超威”电池丢弃。案发后,被丢弃的2块电池已被找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天能”电池价值480元,“超威”电池价值100元。
4.2019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常州市新北区绿都万和城二期地下非机动车库内,窃得被害人顾某某电动车内“超威”牌60V20A电池一组(5块)、窃得被害人孙某某电动车内“超威”牌60V20A电池一组(5块),上述两组电池均以225元的价格销赃,上述两组电池经鉴定价值分别为339元、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颜某某、顾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做出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运明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