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五华县**镇**村**。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去到本区大石街大山村二夹坊前街1号之二好运来商场,撬窗入内,盗去被害人陈某某的现金人民币几十元、香烟等物品。
(二)2018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去到本区大石街植村东约大街3号一楼万明美食店,以破坏防盗网的方式入内,盗去被害人黄某某的iphone4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2000多元等物品。
(三)2018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去到本区南村镇里仁洞中约坊上沙街35号嘉嘉乐便利店,以破坏防盗网的方式入内,盗去被害人温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身份证件等。
(四)2018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去到本区南村镇草堂村十巷一号利丰通讯营业店,以剪断防盗网的方式入内,盗去被害人宋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挎包一个。
(五)2018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去到本区南村镇里仁洞村迎宾大街4号小卖部,以破坏防盗网的方式入内,盗去被害人李某某的现金人民币3000多元及钱包、证件等。
(六)2018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去到本区南村镇里仁洞朝阳新区八街10号士多店,以破坏防盗网的方式入内盗去被害人罗某某的现金人民币800元、三星手机一台、项链、耳环及证件等。
(七)2018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去到本区钟村街谢村中心公路7号天天便利店,以撬窗入内的方式,盗去被害人刘某乙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oppo手机一部及证件等。
(八)2018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去到本区南村镇板桥村板桥南街十巷1号新益群微超,盗去被害人王某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及身份证。
(九)2018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去到本区南村镇江南村南约大道11号好宜佳百货,以破坏防盗网的方式入内,盗去被害人胡某甲放在抽屉内的包一个(内有身份证、社保卡、黄金戒指及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等)。
(十)2018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去到本区南村镇板桥村板桥东街13号102好佳便利店店铺,以破坏防盗网的方式入内,盗去被害人胡某乙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十一)2019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去到本区南村镇陈边村三兜西街福兴百货,以破坏防盗网的方式入内,盗去被害人谭某某现金人民币约3000元。
(十二)2019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去到本区南村镇坑头村梁地大街一巷2号一楼商铺,以破坏防盗网的方式入内,盗去被害人洪某某的现金人民币6000多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八册、光盘四张。
3.依法缴获的身份证、白金项链等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详见发还清单)。
4.依法扣押的现金人民币803元、手机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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