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16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代理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均在肇庆市高新开发区**工地工作,二人住**工地同一宿舍。2019年3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被害人刘某乙洗澡之际,利用在日常生活中偷窥得知的被害人刘某乙的手机开机密码、微信支付密码,以手机微信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窃走被害人刘某乙银行账户内3000元,2019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甲又以上述方式窃走被害人刘某乙银行账户内的4000元,窃得的上述款项被告人刘某甲用于偿还自己的网络贷款、日常消费等(案发后已赔偿给被害人刘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立华

检察官助理:张彦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本院取保候审,电话137*******、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四张、散件《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各一份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