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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现在苏州**半导体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现住苏州市工业园**街道**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至1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淄博市张店区**乡**庄园工作期间,趁借用被害人申某某、刘某乙手机之际,盗取申某某支付宝账户3500元,盗取刘某乙支付宝账户415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4.辨认笔录;5.发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程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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