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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西城办事处**,户籍地界首市**乡**庄**村**庄**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界首市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到界首市西城界师路路关某某家租户屋内实施盗窃,涉案3起,其中盗窃既遂1起,盗窃数额200元;未遂2起。案发后,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乙损失1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9年3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到界首市界师路关某某家二楼被害人刘某乙租房处,趁家中无人之际,到刘某乙家屋内盗走200元现金。

二、2019年4月份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再次到被害人刘某乙租房处,用钥匙打开被害人家房门准备盗窃,因被刘某乙女儿发现而未能盗窃成功。

三、2019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再次到被害人刘某乙租房处,用钥匙打开被害人家房门准备盗窃,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捕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领条等书证;

2.证人关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多次盗窃,从轻处罚情节:未遂、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豆珂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0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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