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众包**,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路**号院**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街**胡同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学院**宿舍楼楼下,盗窃被害人刘某乙晾在宿舍楼前的衣物2件(内裤2件),已起获1件(内裤1件);盗窃被害人杜某某晾在宿舍楼前的衣物6件(内裤4件,内衣2件),已起获6件(内裤4件,内衣2件)。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7日间的一天,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学院**宿舍楼楼下,盗窃被害人郑某某晾在宿舍楼前的衣物5件(内裤3件,内衣2件),已起获3件(内裤2件、内衣1件)。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0月14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学院**宿舍楼楼下,盗窃被害人潘某某晾在宿舍楼前的衣物5件(裤袜1件、文胸1件、内裤2件、袜子1双),已起获2件(文胸1件、袜子1双);盗窃被害人杨某某晾在宿舍楼前的衣物10件(内衣2件、内裤8件)。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0月18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学院**宿舍楼楼下,盗窃被害人杨某某晾在宿舍楼前的衣物10件(内衣2件、内裤8件)。
被害人杨某某两次被盗衣物共起获19件(内衣4件,内裤15件)。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0月19日被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2.书证:订单详情截图复印件,盗窃物品照片,刘某甲指认盗窃物品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潘某某、刘某乙、杜某某、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附指认盗窃地点照片,被害人指认笔录附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110接警单、接报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询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法律手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罗秋仙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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