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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7********,汉族,初中文化,瓦工,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在兴化市**区**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窃得被害人计某某放置该公司屋顶的两捆正泰牌规格为ZR-YJLV22-0.6/1KV 3*35+1*16的电缆线,合计约长480米,并将该两捆电缆线以320元的价格销售给过路收废品的。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为人民币4113.6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兴化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少华

检察官助理:蔡小飞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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