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_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分六次将被害人邹某某存放在龙川县**镇****旁边的16条万能型热镀锌C型钢(4x4x20支架)和2条4号扁铁(均系扶贫项目材料)用肩扛的方式盗走。经龙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170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家中被龙川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6条万能型热镀锌C型钢(4x4x20支架)和2条4号扁铁(已发还被害人);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送货单、发票、视频情况说明、情况说明;

3.证人傅某某、邬某某、曹某、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龙价认(2020)20号价格认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珊

2020年612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