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分六次将被害人邹某某存放在龙川县**镇****旁边的16条万能型热镀锌C型钢(4x4x20支架)和2条4号扁铁(均系扶贫项目材料)用肩扛的方式盗走。经龙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170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家中被龙川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6条万能型热镀锌C型钢(4x4x20支架)和2条4号扁铁(已发还被害人);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送货单、发票、视频情况说明、情况说明;
3.证人傅某某、邬某某、曹某、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龙价认(2020)20号价格认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珊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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