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村**湾,住湖北省武穴市**村**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6月1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11月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4月13日至5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镇**广场处拦乘一辆车牌号为鄂J46***的中巴车,上车后,刘某甲坐在中巴车左侧第三排伺机进行扒窃。11时30分许,刘某甲将其前排乘客余某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中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盗取,随后下车逃离。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李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徐某某、崔某某、曹某某、王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 黄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 梅价认(刑)字[2019]08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等鉴定意见;5.刑事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6.作案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扒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志启
检察员助理:瞿晓敏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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