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达拉特旗**镇镇政府临聘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居民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嘉阳小区嘉阳超市内盗窃快递物件六次,盗窃财物总计价值277.7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娟
检察员:高 乐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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